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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