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福機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清償債務,惟未釋明請求之依據,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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