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3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秀惠
何淑香林再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欄內關於「生強實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生強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欄內關於「生強實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生強興業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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