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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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30號原告 黃世輝 原告與被告 郭薛靜枝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
7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郭薛靜枝部分,業經本院10
7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被告郭薛靜枝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均無罪在案;被告 郭宗霖 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被告郭宗霖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均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對被告郭薛靜枝、郭宗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