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歐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歐冠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04日止累計115,489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1元為消費款;79,328元為循環利息(2015/10/24~2018/10/04);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歐冠良│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2561││0月05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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