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佳玳 (原名 施素琴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9,010元整,及其中19,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8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10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於107年04月0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7年04月09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二十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二十一條)。
四、豈料,債務人自108年11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