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與聲請狀所附同意書上相對人乙○○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1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霜潔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與聲請狀所附同意書上相對人乙○○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1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