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43號),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287條本文所明定。本件被告羅振文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茲告訴人 許舒涵 、 袁玉珊 於101年10月5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29頁)。此部分被訴傷害案件,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