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程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令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程勝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1年4月30日│51,300元│GE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 朴子 │││││││陳令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