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被告李建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故將本案簽結在案。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0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查扣之安非他命分裝杓2支,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7日晚間8時30分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重劃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
6年1月7日晚間8時55分許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936公克,驗餘淨重0.8902公克)、分裝杓2支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10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卷第7-8頁、第41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體採證同意書、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查(見10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卷第9-13頁、第19-20頁、第23頁、第25頁、第44頁)。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將本案簽結在案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9207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10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卷第51頁)。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936公克,驗餘淨重0.890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在卷可考(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卷第4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除於鑑定時取樣之0.0034公克已於鑑定時用盡,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宣告沒收銷燬。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分裝杓2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
10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卷第7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106年度安保字第671號│││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902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2│分裝杓2支│106年度紅保字第6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