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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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許進財 再審被告 葉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再審裁判費為4萬11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筱雯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