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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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秉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部分,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罰金刑部分,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前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於裁定前,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暨檢附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於112年11月8日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於收受上開函文暨檢附資料後,即回覆表示:請求考量受刑人犯後態度良好且極配合,而有悔過之意,因受刑人初犯且觀念錯誤並法治觀念不足,及家母已年邁,兒女亦幼小未滿12歲,家中經濟負擔都落於妻子一人所承擔,能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112年11月6日112中分 慧刑恭 112聲2241字第10812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是本院爰審酌受刑人上開陳述意見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5年1月,併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15年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110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572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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