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陳茗潔 被告 謝銘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8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