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源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瑞源於民國93年5月4日12時許起至同年8月30日某時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3
13、1587、23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