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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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永漢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0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