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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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東信 即曄信鐵工廠
被上訴人
即被告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2,04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