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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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東信 即曄信鐵工廠

被上訴人

即被告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2,04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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