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告 姜怡慧

劉宥辰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宗育

姜怡慧

原告 徐玉琴

姜禮槽

姜智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語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宥辰 住同上、徐玉琴」記載,應更正為「劉宥辰住同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宗育 住同上、姜怡慧 住同上、原告徐玉琴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