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以國家賠償法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102年國抗字第22號、103年賠議字第10號,無力給付訴訟費用,聲請裁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既應向有管轄權之民事庭聲請訴訟救助,卻誤向刑事庭提出聲請,依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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