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依聯徵資料所載,慶豐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係有擔保債權,債務人誤列為無擔保債權,請債務人更正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提出春園造園有限公司自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之日回溯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五年內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配偶95年至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四、提出債務人配偶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另請說明債務人配偶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清償及毀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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