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前配偶 陳金佑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
⒊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請釋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
由親友資助,並請陳報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⒎請說明擔任 陳玉騰 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房屋租賃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
(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高雄縣鳥松鄉)外另於高雄市租屋居住之原因。
⒐聲請人擔任雅非凡實業社及欣鑫商行之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
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登記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8月9日起至98年8月9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荷蘭荷商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
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額、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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