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仁壽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779,01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端宜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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