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張素珠 上列聲請人張素珠因與相對人 駱世祥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素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㈠原共同債權人兼共同抵押權人 張政哲 讓與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㈡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 郭鳳栖 之證明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駱世祥、關係人郭鳳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之發生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借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台端係基於前開法律關係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若依照票據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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