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原告 王文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被告 王文瑞
魏 王素貞 王素美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王謄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王素娥部分,因行蹤不明,且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前鎮戶政事務所,經合法網路公示送達予以通知,仍未見其到庭爭執;另被告王文瑞、 魏王素貞 、王素美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王文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謄宇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王謄宇於死亡時並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業已仙逝,依法即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即原告王文進及被告王文瑞、魏王素貞、王素美、王素娥共五人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禁止分割之約定,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4之土地及房屋已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現因無法與繼承人即被告王素娥取得聯繫,致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王文瑞、魏王素貞、王素美、王素娥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謄宇於108年7月29日死亡,遺有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被告王素娥與原告王文進、被告王文瑞、魏王素貞、王素美無法取得聯繫,致兩造就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王文進提出被繼承人王謄宇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王謄宇之父 王水車 及母王 張月花 之除戶謄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參以被告王文瑞、魏王素貞、王素美、王素娥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王謄宇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王謄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亦應准許。
㈢次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上開事由,為避免分割方式複雜而徒生爭執,故就兩造繼承而得之各項不動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所得價金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投資款項部分,則依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應屬可採,是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應屬有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采錡附表一:被繼承人王謄宇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遺產項目│權利範圍或金額│房地現值金額/│分割方法││號│││投資金額合計││├─┼─────────┼───────┼───────┼────┤│1│新北市○○區○○段│1/5│3,077,668元│應予變價│││164地號土地│││分割,所│├─┼─────────┼───────┼───────┤得價金依││2│新北市○里區○○段│1/4│121,545元│附表二所│││1132地號土地│││示應繼分│├─┼─────────┼───────┼───────┤比例分配││3│新北市土城區永富里│1/1│127,300元│。│││延吉街296巷1弄2號4││││││樓(新北市土城區清││││││水段847建號建物)││││├─┼─────────┼───────┼───────┤││4│新北市萬里區北基里│1/1│70,300元││││7鄰忠四街25號4樓(││││││新北市○里區○○段││││││94建號建物)││││├─┼─────────┼───────┼───────┼────┤│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260股│3,220元│由兩造依│││司│││附表二所│├─┼─────────┼───────┼───────┤示應繼分││6│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5,342股│53,420元│比例分配│││司│││。│├─┼─────────┼───────┼───────┤││7│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322股│2,600元││││限公司││││├─┼─────────┼───────┼───────┼────┤││合計││3,456,053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王文進│五分之一│├──┼────┼─────┤│2│王文瑞│五分之一│├──┼────┼─────┤│3│魏王素貞│五分之一│├──┼────┼─────┤│4│王素美│五分之一│├──┼────┼─────┤│5│王素娥│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