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14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載訴之聲明有不完備之處,且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請求資遣費金額及是否依法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