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5號
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