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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