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8號被告乙○○被告與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11月7日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通知已於96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