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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