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所列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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