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譯中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譯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譯中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4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欽章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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