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零玖公克)及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8年1月12日期滿,條件均已屢行完畢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表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
袋1只,驗前淨重0.118公克,驗後淨重0.109公克)(保管字號:屏東地檢署106年度安保字第410號),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8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106緩1351卷第9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保管字號:屏東地檢署106年度
保字第1266號),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判讀各1份附卷可查,可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至於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為沒收之依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