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0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海薇 、𡍼建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海薇、𡍼建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