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丁○○
甲○○戊○○己○○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庚○○右列被告乙○○(即 莊育棟 )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遺棄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簡璽容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