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告 許惠真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許惠真、許惠玲就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建號為1343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
3月16日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96年4月10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進而請求被告許惠玲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許惠真名義;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持分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進而請求被告許惠玲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回復登記為被告許惠真所有。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220元【計算式:40,300元/平方公尺×87.4平方公尺=3,522,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20元外,尚應補繳29,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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