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訴訟代理人 黃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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