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訴訟代理人 黃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靜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訴訟代理人 黃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