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
聲請人A01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林晏安 律師
相對人A02
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三、㈣即第6頁第20至21行原為「子女丙○○」應更正為「子女甲○○、乙○○」,附表第一、㈡項即第11頁第28行、附表第三項即第13頁第4至5行,原為「相對人」,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㈣項中所載子女姓名顯是誤寫,又附表第一、㈡項及第三項所示會面交往方式,應係「聲請人」得增加之寒暑假會面交往日數,及尊重子女與「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原裁定明顯誤載為相對人,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