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

聲請人A01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林晏安 律師

相對人A02

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三、㈣即第6頁第20至21行原為「子女丙○○」應更正為「子女甲○○、乙○○」,附表第一、㈡項即第11頁第28行、附表第三項即第13頁第4至5行,原為「相對人」,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㈣項中所載子女姓名顯是誤寫,又附表第一、㈡項及第三項所示會面交往方式,應係「聲請人」得增加之寒暑假會面交往日數,及尊重子女與「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原裁定明顯誤載為相對人,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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