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侑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101年度執字第7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侑村因犯詐欺、殺人未遂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侑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侑村因犯詐欺、殺人未遂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及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侑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98.01.26│98.06.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347號│字第17837號││├───┬────┼────────┼────────┼────────┤││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1619號│15號│││├────┼────────┼────────┼────────┤││判決日期│99.10.12│101.04.06││├───┼────┼────────┼────────┼────────┤││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619號│15號│││├────┼────────┼────────┼────────┤││判決│99.10.12│101.06.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29號│執字第7314號││││(本署101年度執│(已入監)││││助字第184號)│││││(已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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