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