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薇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蘇薇薇(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佐丞即一成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萬4,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