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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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原告 謝政良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 曾莉婷
彭紹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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