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甲○○(TRINHANHTUAN)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6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離婚部分提起上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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