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6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勝進

被告 賴幸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81元,及其中新臺幣46137元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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