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芬 代理人 朱奕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威新建設開發股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無記載│900,000元│AN0000000│110年4月19日│││有限公司鄭淑芬│司臺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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