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350,741元【計算式:(1)臺中縣太平市○○段第1548地號其面積為19.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17,500元=338,100元、(2)臺中縣太平市○○段第1549地號其面積為
71.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17,500元=1,256,675元、(3)臺中縣太平市○○段1405建號房屋現值新臺幣153,500元、(4)臺中市○○區○○段○○○○○○○號其面積為1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22,500元=2,452,500元、(5)臺中市○○區○○段833建號建物現值新臺幣466,500元、(6)臺中市○○區○○段889建號建物現值新臺幣1,001,600元×持分比率1/12=83,4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7)松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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