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英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4862號、第16433號、第182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英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伍元之利益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英峰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利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英峰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 家昌 、林 本源劉世軍蕭進宏 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詐取之載送勞務利益,係有對價之勞務提供,為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另附表編號三中,被告向告訴人劉世軍詐得現金1,000元之財物,核屬構成詐欺取財罪。
⒈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已於起訴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向告訴人劉世軍佯以借款而詐得現金1,000元之犯行,此部分顯已合法起訴,雖漏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文,尚不影響其起訴之效力,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㈡附表編號三中,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㈢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得利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無資力支付車資,為圖免費搭乘
計程車,竟恣意為本件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犯行,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附表編號三中,被告詐得現金1,000元,屬於被告附表編號
三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劉世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以上開詐術共計獲得價值1,850元、815元、1,700元
及300元之計程車接送服務,是上開價值共計4,665元之勞務利益,屬於被告附表所示詐欺得利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賠償各該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欺時間、地點│被害人│詐欺方式及詐得之財物、利益│主文│├──┼───────┼───┼────────────────┼──────┤│一│107年2月1日│ 劉家昌 │徐英峰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意願,於│徐英峰犯詐欺│││上午6時20分許│(提告│左揭時、地,攔乘由劉家昌駕駛車牌│得利罪,處有││├───────┤)│號碼950-P5號營業小客車,佯以依一│期徒刑貳月,│││桃園市大園區三││般乘客搭乘計程車於到達目的地下車│如易科罰金,│││民路2段112號││前支付車資方式搭乘,上車後即向劉│以新臺幣壹仟│││前││家昌稱其欲至新北市○○區○○路16│元折算壹日。│││││9巷10號「愛莉亞汽車旅館」訪友,││││││使劉家昌誤信其會支付車資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駛抵││││││「愛莉亞汽車旅館」,徐英峰假意稱││││││尚要搭車返回桃園市,請劉家昌稍等││││││云云,於下車後1小時再度返回車上││││││,向劉家昌稱欲至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訪友,劉家昌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駛抵桃園市○○區○○路,徐││││││英峰偽以訪友未果,復向劉家昌稱欲││││││至桃園市○○區○○○路某便利商店││││││領錢以支付車資,劉家昌遂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抵達該便利商店,徐││││││英峰旋下車進入便利商店內佯以領款││││││,不久其返回車上,向劉家昌誆稱沒││││││有錢,欲至桃園市○○區○○路368││││││號拿錢以支付車資,劉家昌續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劉家昌將徐英峰載││││││抵桃園市○○區○○路○○○號,徐英││││││峰訛以上樓取錢,即下車離去未歸,││││││藉此詐得新臺幣(下同)1,85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書證│①計程車運價證明。││││②現場照片。││││③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④行車紀錄器光碟。││├──┼────────────────────────────────┤││犯罪│1,85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所得││├──┼──┴────┬───┬────────────────┬──────┤│二│107年3月31日│ 林本源 │徐英峰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意願,於│徐英峰犯詐欺│││晚間8時30分許│(提告│左揭時、地,攔乘由林本源駕駛車牌│得利罪,處有││├───────┤)│號碼987-8E號營業小客車,佯以依一│期徒刑貳月,│││桃園市大園區三││般乘客搭乘計程車於到達目的地下車│如易科罰金,│││民路2段112號││前支付車資方式搭乘,上車後即向林│以新臺幣壹仟│││之便利商店前││本源稱其欲至桃園市大園區後厝里附│元折算壹日。│││││近訪友,使林本源誤信其會支付車資││││││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駛抵徐英峰指定地點,徐英峰假││││││意稱尚要搭車,請林本源稍等云云,││││││於下車後15分鐘再度返回車上,向林││││││本源稱欲至桃園市○○區○○○路1││││││段272號「統一便利商店」,林本源││││││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駛抵該便││││││利商店,徐英峰復假意稱尚要搭車,││││││請林本源稍等云云,於下車後30分鐘││││││再度返回車上,向林本源稱欲至桃園││││││市○○區○○路○○○巷,林本源遂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林本源將徐英││││││峰載抵桃園市○○區○○路○○○巷,││││││徐英峰訛以上樓取款以支付車資,即││││││下車離去未歸,藉此詐得815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書證│①計程車乘車證明。││││②現場照片。││├──┼────────────────────────────────┤││犯罪│815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所得││├──┼──┴────┬───┬────────────────┬──────┤│三│107年3月11日│劉世軍│徐英峰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意願,於│徐英峰犯詐欺│││清晨4時50分許│(提告│左揭時、地,攔乘由劉世軍駕駛車牌│得利罪,處有││├───────┤)│號碼076-J7號營業小客車,佯以依一│期徒刑叁月,│││桃園市蘆竹區中││般乘客搭乘計程車於到達目的地下車│如易科罰金,│││正路與忠孝西路││前支付車資方式搭乘,上車後即向劉│以新臺幣壹仟│││路口││家昌稱其欲至桃園市○○區○○路14│元折算壹日。│││││92號「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使劉││││││世軍誤信其會支付車資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行經桃園││││││市○○區○○街○○號「凱富賓館」時││││││,徐英峰向劉世軍誆稱要幫朋友支付││││││旅館費用,央以借款,劉世軍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1,000元予徐英峰,││││││徐英峰下車進入「凱富飯店」約1分││││││鐘後,再度返回計程車上,劉世軍要││││││求徐英峰先歸還1,000元,徐英峰佯││││││稱錢在停放左揭上車地點之機車內,││││││劉世軍遂將徐英峰載返左揭地點後,││││││徐英峰偽稱機車座墊打不開,需向友││││││人借款以支付車資及借款,繼而指引││││││劉世軍駕車在桃園市○○區○○路,││││││嗣劉世軍將車駛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南崁派出所,讓員警抄錄徐││││││英峰個人資料後,再繼續駕車搭載徐││││││英峰而提供載送服務。嗣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南工路口,徐英峰趁││││││劉世軍停等紅燈時,下車逃離現場,││││││藉此共詐得現金1,000元及1,70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書證│無。││├──┼────────────────────────────────┤││犯罪│現金1,000元及1,70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所得││├──┼──┴────┬───┬────────────────┬──────┤│四│107年5月1日│蕭進宏│徐英峰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意願,於│徐英峰犯詐欺│││上午10時28分許│(提告│左揭時、地,攔乘由蕭進宏駕駛車牌│得利罪,處有││├───────┤)│號碼TBE-189號營業小客車,佯以依│期徒刑貳月,│││桃園市大園區大││一般乘客搭乘計程車於到達目的地下│如易科罰金,│││竹北路某處││車前支付車資方式搭乘,上車後即向│以新臺幣壹仟│││││蕭進宏表示依其指示行駛,使蕭進宏│元折算壹日。│││││誤信其會支付車資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提供載送服務。嗣駛至桃園市大││││○○○區○○路○段○○號徐英峰居所,徐││││││英峰表示要下車拿取車資,蕭進宏遂││││││陪同徐英峰下車,徐英峰見到其母親││││││後旋向其要錢,惟遭其母拒絕,徐英││││││峰隨即進入居所,迅從後門離去,藉││││││此詐得30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書證│①計程車乘車證明。││││②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③現場照片。││││④行車紀錄器光碟。││├──┼────────────────────────────────┤││犯罪│300元應付車資之利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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