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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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439號債權人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