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昭銘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昭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昭銘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2月、8月、2月、15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昭銘於97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3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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