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賴惠 相對人 粘才勻
祐勻 粘惟棣 共同法定代理人賴惠關係人 粘曜棟
粘王秋香 粘見增 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賴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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