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