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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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文信 被告 陳皓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審交簡上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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